必须指出的是,一起起校车惨剧在带给人们永恒伤痛的同时,也直接催生了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。该条例明确“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,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”。 该条例自2012年开始实施后,全国各地陆陆续续启动了校车安全整治运动,但一些农村地区的校车安全问题却因财力紧张、侥幸心理等原因,并未得到明显改观。为此,法律法规不断地补漏补强,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,将“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”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。
“7月29日,福建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。犯罪嫌疑人赖某杵与赖某勇,因犯危险驾驶罪,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、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。经查,2016年3月29日16时许,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,实载33人,其中幼儿31人;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,实载20人,其中幼儿18人。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,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。”——(8月1日《福建日报》)
校车超载入刑的消息一经刊发传播,就引来热议。有人认为,赖某杵与赖某勇驾驶面包车接送幼儿,核载7人,实载多达二三十人,虽属严重超载,安全风险巨大,但毕竟没有酿成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,可批评教育了事。也有人认为,在校车超载已沦为夺取幼儿园小朋友生命的“第一杀手”的背景下,驾驶校车超载就该被判刑。笔者认为,前一观点看似富有人情味,其实非常荒谬。 �未得到明显改观。为此,法律法规不断地补漏补强,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,将“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”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。
可见,福建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,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,其震慑力不容小觑。我们希望,全国各地的执法部门切实提高相关法律的执行力,对校车超载现象决不心慈手软,该罚款的要罚款,该入刑的更要一律入刑,如此,则“开校车不超载”方会成为一种自觉行为。这既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,更是一种法治的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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