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车超载的问题年年天天都会出现的问题,怎么解决?相信很多部门都很关注、都很关心。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牵连很多部门很多人。
超载本身就是危险驾驶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加之幼儿园的孩子根本不具备自救能力,一旦发生事故,后果往往不堪设想。同时也不难推断,校车超载到如此疯狂的地步,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无疑也是形同虚设。这意味着,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一辆危险驾驶的校车,更是一些农村地区校园安全防线的脆弱现状。
法理而言,校车司机因危险驾驶被刑拘,没有任何疑问。把未成年人置于危险境地,就是一种犯罪。而作为曲靖市首例、云南省第二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载而被判刑的案例,其警示意义显然也不容忽视。
然而,校车超载,该问责的仅仅是司机吗?鉴于校车事故的频发多发且后果极为惨烈,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出台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》。该《条例》总结起来就是两句话,一是校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,二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。按这样的立法精神,学校其实没有理由为了节约成本而去冒险做违法犯罪之事。问题是,校车经费去哪儿了?
是不是学校承担了原本应该由政府财政承担的校车经费?这种责任的错位,是不是让监管部门对校车超载等问题采取了一种默认、至少是不主动打击的妥协态度?有理由相信,对于一些农村地区办学条件较差的小学和幼儿园,按需要配备标准的校车是超出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,因而校车超载绝非个案。换言之,法办司机的个案意义终究是有限的,并不能换来真正的校园安全。
不出事则不当回事,一出事则追悔莫及,校车安全必须走出这样的治理怪圈。可以理解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,可以想象农村不发达地区教育现状的复杂,但每一个孩子都是天使,为他们配备一辆安全的校车,不需要任何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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